校规让中学生成法盲?

作者:不详  时间:2007/4/18 20:17:40  来源:市场报转载  人气:1269
  

  甘肃省陇南市文县尚德镇,20余中学生河边群殴3人落水身亡,死者家长在落水处哀号。宋维国 摄

  4月12日,曾引起社会强烈反响的“舔痰学生起诉德育老师案”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最终以原告小刚申请撤诉以及原告当庭向第二被告杨老师赔礼道歉暂告段落。但记者在采访本案的过程中发现,目前很多中学制定的校规,不仅不能培养学生遵守校纪,还很可能造就一批法盲。
  17岁的原告小刚称2006年11月30日晚自习课间,其在操场玩手机时被教务处主任杨老师发现,杨老师没收了小刚的手机,小刚随后向地上吐了一口痰,并称曾当众将其舔起。事后,学校以小刚多次违纪为由作出劝退决定,并通知了其家长。直到法院开庭审理前,小刚一直辍学在家。2007年1月小刚将学校和杨老师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脏朋”玩出
  反社会型人格
  记者在采访本案的过程中了解到,小刚和他的朋友在玩一种叫做“脏朋”的游戏。据他的同学描述:小刚在刚入学的时候就穿着朋克般的衣着,他的朋友穿着打扮也非常怪异,在很多地方都扎了钢钉。小刚表示这是“朋克”的一种象征,而且他们以前玩的都是“脏朋”,就是几个月不洗澡,出门往头上打个鸡蛋,自己在水里吐痰再喝掉。
  记者在网上输入了“脏朋”这两个字,搜索到几百个与此相关的网页。从这些网页中记者了解到,“脏朋”是无政府主义、反抗社会与一切既定程序,具有破坏性、悲观行为的一种表现。
  北京中医药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心理学专家孔军辉教授告诉《市场报》记者,很多滑到犯罪边缘的学生,都会在人格上出现一些问题,他们表现出来的行为可能就是那种反社会型的人格,无视各种规章制度。但是,目前学校的教育又太过分注重学生的成绩,而忽略对人格教育的培养,疏于对学生如何做人、如何承担社会责任等的教育。在前不久对中学生的一次调查中,居然很多学生不知道雷锋是谁,这是件挺悲哀的事情。
  青春期自我表现欲
  如何引导?
  随机采访的10位学生,无一例外地告诉记者,他们都有过逃学、撒谎的经历,而且有的学生还是逃学“大户”,他们说能从逃学、撒谎的过程中感受到成就与满足感。对此,孔军辉教授表示,每个人在发育成长的过程中,尤其是在青春期时都会有自我表现的欲望,希望得到社会的认可。有的学生用好的成绩、有的学生就用打架等方式,每个人的表现方式都是不同的,一旦他们从自己选择的方式中获益,就会一直继续这种选择,所以如何把这种欲望向正确的方向引导是十分重要的。
  孔军辉教授还向记者介绍,学生的教育需要学校和家庭共同承担,现在很多孩子的家庭教育也是有缺陷的。家长的过度溺爱,家中的小霸王行径,很容易形成学生在学校乃至社会中的“霸王”习气,而且孩子如何实现自我表现的方式也是很受家庭影响的。很多调查中发现为何一个三好学生、乖孩子会突然变成了学校的“老大”?大多数都是因为父母的一句话:“别人把你打了,你也找人把他打了。”
  在采访的最后,孔军辉教授建议,在青春期发育的过程中,特别要注重对青少年心理的萌动、自我表现独立的正确引导,往往一个特殊的事件可能就会让一个孩子走向一个极端。所以在学校中建立心理辅导室是很有必要的。但是现在很多示范校的心理辅导流于形式。讲了那么多年的素质教育,大都在喊口号,伦理道德教育、法制教育远远不够,这是值得教育者思考的问题。
  校规与《刑法》
  差异有多大?
  记者手中拿到的一本由北京某区教委汇编的《学校德育工作手册(中学部分)》中规定:“手持棍棒、砖头等凶器打人或者两人以上打一人者,受记过以上处分。”
  据北京市双全律师事务所主任邓江华律师介绍,目前我国各地大量中学和大学的校规中均有相同或相类似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记者随便翻阅了几家大学和中学的校规,大多为“寻衅滋事,结伙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一所学校的《中学学生严重违纪处理办法(试行)》中对严重违纪的界定是:“手持棍棒、刀具及其它能致人伤残的凶器打架斗殴即为性质严重。”但在对上述违纪行为的处分中却是这样规定:“发现有一次严重违纪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补交学费200元以上。”“在群殴和械斗中造成严重伤害,违纪学生除按规定接受以上处罚外,还要负担受害者的全部医疗费用和补偿。”这样的校规难免会让学生误认为自己手持棍棒、刀具及其它能致人伤残的凶器打架斗殴只要交了钱,自己一点责任都没有。
  记者也随机采访了几位初、高中学生是否认为自己向低年级学生索要财物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大多数的答案都是“不知道”。而且他们还告诉记者,这种情况在学校很普遍,很多学生在上学或者放学的路上都会遭遇到类似的情况。
  记者了解到,校规中的“手持棍棒、砖头等凶器”很容易造成对他人的人身伤害,为何学校校规罚与《刑法》有如此之大的出入?仅因为中学生是未满18周岁的成年人?

文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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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中教师 于04-22 07:57发表评论: 第8楼
  • 一切都是中国的体制问题,评价学校的标准不对,评价老师的标准不对(用量化的标准不合理)。对学生的保护也到了极点,使学生无法无天。
  • 一线老师 于04-20 11:11发表评论: 第7楼
  • 学校如果出了学生犯法的事,在各类评估中就要被一票否决了。其实这样一来,能不包庇(或护着)学生么?
  • 于04-20 10:41发表评论: 第6楼
  • 目前中国下一代的霸道已然到了极点,常忧心忡忡,是否导致国将不国哟!
  • 一线教师 于04-20 09:51发表评论: 第5楼
  • 学校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呀。没权开除,没权惩罚,批评教育不慎就成了语言暴力,轻者家长到学校给孩子出气,重者到教委告状,老师学校惶恐不安呀
  • 臭老九 于04-20 08:23发表评论: 第4楼
  • 这篇文章说的话都对,我很同意其观点.但是现在的学校里,学生是大爷,老师是龟孙子.学生各方面都要受到学校和家长的保护,谁敢去惹他们?那是吃饱了没事干!真不知道若干年后,中国的下一代还能不能立足
  • 一线老师 于04-19 17:52发表评论: 第3楼
  • 试问刑法规定得好,又该如何去管好这种学生?是政客,牛皮客……管少了无能,管多了犯法,站在河岸上说话的人不累啊!
  • 素质教育 于04-19 15:47发表评论: 第2楼
  • 我认为,相关教育行政单位以及学校的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促成了如此荒唐规定的产生。试想,综合治理不合格怎么办?家丑不可外扬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