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哪有回扣可吃?
作者:不详 时间:2008/11/28 13:32:38 来源:会员转发 人气:515
看了该规定,让人哑然失笑。制定《意见》者太不了解当今学校的现状了,这是典型的闭门造车。以我对当下学校财务和购物制度的了解,普通教师哪有吃回扣的权利。教师连买一支粉笔的权利都没有,哪有订教材、教辅和校服的权利。两高有所不知,现在凡是学校要采购的教学设施和大宗货物,如课桌椅、校服、电脑、多媒体设备等,都得上报教育局,由局核准审批后,再由局出面用集体团购等方式统一采购,不要说普通教师,就连校长想吃回扣也没门。至于教育局是否存在吃回扣的问题,正如有人所言,“小腐败成了大腐败”,哪得由纪检部门说了算,不属本文讨论的问题。
再说教材和教辅。教材也是教育局统一征订,教师根本吃不到回扣。至于教辅,实情是这样的,各校出于减负需要,一般都严格控制教辅量,不会让教师自行订购教辅,订什么,订多少,都掌握在教务处或者学生处手中。故各校在代管费中列出10到15元左右的费用,用作征订教辅用,数额小得可怜。可能推销员在公关任课教师时(教师在采用哪套教辅的问题上拥有取舍权)会承诺给予一定好处,但也只是事后送只茶杯、挂历,最多也就是一张购物卡。因为推销员能在教辅销售中提取的利润很薄,按一套试卷提纯5毛利润计,一个年段按1000学生数计,大不了赚500元,他又能拿出多少回扣给老师呢?
为写此文,笔者刚刚与几位教师朋友在电话中探讨了教师吃回扣的可能和机会,彼此都认定,除了在征订教辅中留有一定的空间外,几乎不存在其他的可能,因为学校和教育局牢牢地控制着采购权,教师根本无权染指。而在征订教辅中,即使有老师拿到一点蝇头小利,也远远够不上受贿罪的标准,更遑论对其量刑了。
在此,必须说明一点,教师吃回扣不要与教师在教师节等节日收受学生及家长礼物混为一谈。凭良心说,在教师节等节日期间,教师收受学生礼物、礼金的有,但借机索取的老师并不多,一般都是家长自愿送,教师盛情难却才收下。这算是人情往来,当然是不正之风,但也不能定性为行贿受贿。考虑到我国的具体情况,刑法在规定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时明确规定送财物的人要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前提,家长送礼能为子女谋取到什么“不正当利益”?大不了指望老师多关照一点,座位安排得好一点,这不算犯法吧?另外,构成犯罪的另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是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主要是指行为人利用组织、监督、管理(主管、负责)某项工作的便利条件,教师本来就是弱势群体,哪有什么“职务上的便利”可“利用”?
如果在法治清明的国家如美国、瑞典等,出台上述规定尚可以理解,但在中国这样一个贪官横行、法制不健全的国家里,制定上述《意见》,不免就让人有小题大做,转移视线,只拍苍蝇,不打老虎之感。这规定只会对教师这一群体起到污名化的作用,并不能起到多少惩治校园腐败的效用,因为惩治的对象——老师,没回扣可吃!
文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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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当今社会对教师太苛刻,工资不能多拿,工作还要多做,还得做到最好最完美细致。就连利用业余时间给学生补补课,挣点可怜的辛苦费都被说成罪大恶极,连正常的对学生的教育都被约
真是笑话!
该长的工资不涨,还望往师身上泼脏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