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不公“有法无天”比“无法无天”更可怕

作者:不详  时间:2009/5/24 20:04:48  来源:湖南红网转载  人气:354
  现下我们眼前身后教育不公事多如牛毛,大抵于事主“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于看客则司空见惯见怪不怪。然而,近日读两则堪称奇闻怪胎级消息,则让我气不打一处来。
  一则是,陕西铜川一中只招机关工作人员子女入学,荒诞之举引发公众不解和质疑。(5月23日央视网)另一则是,在浙江个别地方,“三模三电”训练队成为有钱有权有势家庭子女组成的“高考加分俱乐部”,校领导也乐见其成,以此来协调学校与各方面领导关系。普通家庭学生尤其是农家子弟根本“分享”不到这类特殊关照,难以加盟训练。(5月20《报刊文摘》)
  在我眼中,上述两例是现下公权染指导致教育不公的极端事例。前者,诚如央视主持人概括:“父母的工作证就是孩子上学的通行证。”以前常见一些不公平现象,比如玩弄权势加分或者冒名顶替,很多为暗箱操作,现下却已然白纸黑字明目张胆。后者,4月上旬以来,质疑“三模三电”(即航海建筑模型、航空航天模型、车辆模型与无线电测向、无线电通信、电子制作)高考加分政策公平性邮件陆续发至浙江省教育厅厅长信箱,希望教育主管部门在高考来临之前关注处理此类问题,还其他考生一个公平竞争环境。采访记者获得某中学一份2009年参加航海模型加分测试高二、高三学生家长资料,19名考生中有13名家长分别为某区副区长、市建行行长、财政局副局长、交警支队科长、教育局科长、中学党委书记、分校党委书记、分校副校长、某股份公司董事、汽运集团公司副总、某实验学校校长等,其余6名均为教师子女。两例殊途同归地应验了早年“学好数理化,不如有个好爸爸”的讽刺民谚。
  教育不公对社会价值和公众心理的毒副作用不用我饶舌多说。我想说的是,是谁培养了这些敢将教育不公拿捏到这步令人发指田地的“王大胆”们。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十二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显然,铜川事件无疑侵犯了大多数非官员家庭学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的法定权利,且相关公务员子女居然可以跨学区求学也违反了义务教育法。换言之,铜川事件与“高考加分俱乐部”皆侵犯了宪法赋予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利。在我看来,之所以发生上述黑色幽默,一言蔽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我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形同虚设和被人为架空看成为“有法无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然而,近年来,面对屡见不鲜的类似事件,请问:有多少违规官员被问责了呢?又有几个人民代表不辱使命自觉行使了监督罢免权了呢?上级政府教育部门对下级违规官员又实施过几次问责?相反,人们看来的非但不是官员问责,而是心照不宣的官官相护和稀泥打马虎眼。既然“有法无天”,近年来教育公平问题层出不穷愈演愈烈当然不足为怪。作如是观,“有法无天”比“无法无天”更可怕,因为后者只是无法可依,而前者则是有法不依。长此以往,势必损毁公众对的法律敬畏和法治信心,“法治”将变得步履艰难甚至可能招致“人治”反扑。
  教育公平是起点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底线,没有教育公平所谓和谐社会公平正义则无从谈起。而说一千道一万,教育公平须要法治保障。我想说的是,就当下中国教育生态而言,不是缺少法律,而是缺少法治;不是“无法无天”而“有法无天”。果欲回归教育公平,当务之急不是不计效力地立法,而是真刀真枪地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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