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是中国创新教育体制的突破口
作者:不详 时间:2012/7/17 17:00:30 来源:网络转载 人气:424
教育督导古而有之,察往而知来。西周时就有“天子视学”,随后视学制度沿袭发展,又扩至“王亲视学”、“学官视学”,至宋代建立了教育视学制度。元代设提督学校官,明清时任命各省提学官(清称提督学政、学政),民国时(1926年后)改称视学人员为“督学”。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教育督导制度虽经削弱停滞、恢复重建的曲折历程,但教育督导工作努力适应我国从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源大国转变的时代要求,有力推动了教育的大变革、大发展、大跨越。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教育督导机构,全国形成了一支4万多人的专兼职督导队伍,初步形成了督政、督学和监测相结合的教育督导体系。可以说,哪里的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哪里就有教育督导;哪里有要解决的教育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哪里就有教育督导;哪里有人民群众的呼声,哪里就有教育督导。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英国政府自1839年首次任命皇家督学,已形成了相对稳定、比较成熟的中央和地方两级教育督导制度,督导范围涵盖各级各类教育,涉及学校管理、课程、教学生活、师资培训等各方面。美国教育督导范围广泛且注意从教育问题的研究中发现一般教育规律和原则,以指导教育督导工作和教育活动。俄罗斯教育督导机构独立设置,亦涉及各级各类教育。法国、荷兰、西班牙等国家无一不是通过完善督导制度来保障教育事业发展。纵观世界各国教育督导的成功实践,改革和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已成为加强教育管理的重要方式,他们在督导制度建设方面普遍具有教育督导机构相对独立、督导范围涉及各级各类教育、督学队伍专业化水平较高等特点。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我国教育督导的机构设置、队伍建设和督导方式,确实还不能完全适应教育改革发展的历史要求和神圣使命。教育督导机构实质上隶属于教育行政机关,“自己监督自己,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难以独立行使督导职能;教育督导的问责与整改制度尚未形成长效机制,被督导对象对督导评估结果重视程度不够,没有把督导结果作为决策和推动工作的重要依据,教育督导权威性不够;教育督导力量单薄,督学队伍专业化水平不高,心有余而力不足。这些问题和差距的存在,呼唤更加完善的教育督导制度,时不待我。
“路漫漫其修远兮”,知差距而求创新,知不足而求完善。教育督导是中国创新教育体制的突破口,是中国教育行政管理改革的重大举措。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任重道远。在我国从人力资源大国走向人力资源强国、从“有学上”到“上好学”的重大历史转变过程中,建立一个强有力的、制度性的教育监督保障体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迫切。“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要以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即将出台的《教育督导条例》为契机,从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落实《教育法》相关规定出发,把教育督导作为教育基本制度进一步加强全局性建设,把教育督导作为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导向进一步发挥作用,把教育督导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保障进一步加大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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