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作文备考素材集锦:“光明观察”2015年8月号第1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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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19300字。
高考作文备考素材集锦:“光明观察”2015年8月号第11辑
整理:fcs2002
1. 五保户也有获得拆迁款的基本权利
2. “拒救危重病人”等于自毁医患关系
3. 大督查是治疗“慵懒不作为”的良药
4. 继续“猛击一掌”的力度和深度
5. 遏制景区价格上涨不能靠倡议
6. 多一分教育等待,少一些罚款班规
7. “我儿子都是国防生”,老爸别坑儿!
8. “免费乘车”为何能在中国铁路坚挺60年?
9. 铁路“内部票”只是垄断福利表象
10. 公正执法何须双膝下跪
11. “暴力军训”频发需多方反思
12. 别拿“女职工更年期保护”不当权利
13. 有偿社交,是对抗“无缘社会”的纠结尝试
14. 你儿子是不是国防生有什么可调查的?
15. 催产就是为了不输在人生的起跑线上
16. 图书馆放“假书”糊弄人,有意思吗?
17. 有时候,生活中需要一些温暖的小故事
1. 五保户也有获得拆迁款的基本权利
堂吉伟德
刘仁成家住杨陵区李台街办李台村3组,2009年,李台街办进行拆迁改造,刘仁成所在的李台村也在改造范围内。刘仁成是低保户,有一块宽7米、长20米的宅基地,有一间30平方米的平房他一人居住。村里开始拆迁后,他的低保转成了五保,刘仁成住进福利院。但因“五保户”身份,他不能分房子,也没拆迁补偿款。(8月28日《华商报》)
所谓五保户,是指享受集体组织生养死葬待遇的农民,由国家对其保吃、保穿、保医、保住、保葬(孤儿为保教)。这是国家保护老人和儿童的一项基本制度,并被明确列入法律条款。因而,只要符合条件的人员,达到了五保的要求都可以申请享受五保的待遇。刘仁成的“五保户”身份的获得,是在其房子被拆之前,有无房屋被拆的因素,其都有权获得五保的待遇。
房子作为个人私产,受到《物权法》等法律的保护,在其房屋被拆之后,其补偿款应当归属于个人,这是一种基本的法律权利和常识。然而,李台街办以“按照目前的五保老人进养老院政策,五保户的拆迁款归政府所有”作为理由,将本属于个人的财产克扣和没收,是对个人财产的侵占,属于一种违法行为。正如律师所言,五保户待遇是政府对特殊人群的照顾性政策,满足条件的公民即可受益于该政策,并无向政府支付对价的义务。因为若是设立了这些前置门槛,也会使其善意打折,也会失去必要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事实上,五保户的财产不受非个人意志决定下的侵犯,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有着大量的案例证明。比如对五保户的遗产处理,一般分为三种情况,排在第一位的就是“按当事人的遗嘱处理”,然后才是归集体或者补偿尽了义务的亲友或者近邻。如果按照李台街办的逻辑,集体给予了其“五保”的待遇,其财产理应归集体所有,很明显这种认识与行动都有失偏颇。所以最终的结果是,街办的说法与民政部门的回复完全矛盾。
房屋拆迁补偿只是把实物换成现金或者住房的过程,因而其本身的个人私产属性并没有改变,有改变的只是其最终的形式。除非五保户与集体之间有协议,自己成为五保之后其房产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之后的处置权也归集体所有,那么扣下其补偿款无可厚非。然而很明显的是,刘仁成在申请并成为五保户的过程中,与集体之间没有达成房屋所有权转让的协议,其应当获得相应的拆迁款。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条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很显然的是,五保户的生活标准肯定相对较低,他们拥有一定的财产也有助于自我改善生活。更何况,个人是否拥有一定的财物跟成为五保户之间,并没有绝对的关联,自然其必要的财产权也不受身份的限制与影响。一些地方以五保户的身份,对其财产进行粗暴的侵犯属于一种明显的违法行为,理应及时得到纠正。
法治社会,个人的权利与尊严受到绝对保护,包括五保户在内的特殊人群也概不能免。个人财产、拆迁补偿理应受个人意志的支配,其与五保的身份与福利不构成关系,这是一条法律原则,更是一种权利底线。(堂吉伟德)
2. “拒救危重病人”等于自毁医患关系
汪昌莲
27日,有网友向南都记者报料,在湖南永州道县人民医院,有病人口吐鲜血需要抢救,但是医生却让病人先打120,最后病人不治身亡。道县方面今天回复称,这是严重渎职行为,涉事医生已被辞退且一年内不准从事相关医疗工作。(8月28日《南方都市报》)
患者在医院吐血,需要紧急抢救,医生却让病人先打120,真是荒唐至极。最终,因贻误抢救时机,导致这名患者不治身亡,令人悲愤。显然,“先打120”仅是医院拒救危重病人的挡箭牌,真正的原因,是医生怕承担救人风险,引发医疗纠纷,是紧张的医患关系所致,更与医疗行业医德缺失不无关系。然而,医生拒救危重病人,与见死不救无异。而见死不救的事件,在各地医院频频发生,严重背离了尊重生命权的最基本要求。
生命权优先于财产权,这是我国法律的基本制度;特别是,《执业医师法》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