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维护人身权》ppt1(2份打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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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命权:自然人维持生命延续,不容他人非法剥夺的权利。
(2)健康权:自然人保持其自身及器官正常功能安全的权利,包括生理、心理健康。
侵权责任:民法通则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3)姓名权: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此外,公民有权使用笔名或者其他别名。
(1)干涉。指妨害、阻碍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例如:养父母强迫养子女更改姓名。
(2)盗用。指未经允许,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擅自使用他人姓名。例如:擅自将歌星“腾格尔”的名字作为店名。
(3)假冒。即冒名顶替,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例如:冒充“齐玉苓”的名字,借用齐玉苓的考试成绩上大学,致使齐玉苓名落深山。
(4)恶意重名
• 张无忌与陈君是对门邻居,而两家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张无忌买一小狗,故意起名为“陈君”,并且经常趁邻居陈君在家时用该名字唤小狗,陈君为此上门质问张无忌,张无忌说:“我自己养的狗,爱怎么称呼就怎么称呼,关你什么事情?”此后,张无忌还常常在小区花园内当众以“陈君”之名唤其小狗,陈君深感其辱。
• (1)张无忌的行为侵犯了陈君的什么权利?张无忌应以何种方式承担法律责任?
• 姓名权、人格尊严是我国法律明确保护的人身权,张无忌的行为侵犯了陈君的姓名权和名誉权。
• 张无忌应以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 侵权形态:(1)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2)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因社会公共利益,可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
• (1)使用社会公众人物肖像;
• (2)为宣传报道而使用参加游行集会、游园活动的人的肖像;
• (3)旨在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 (4)因通缉犯罪嫌疑人或报道已判决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
• (5)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
• (6)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 (7)作为证据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 (8)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
• (5)名誉权:是社会对一个民事主体(公民、法人)的信用、声望、品德、才干等方面的评价。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和法人都依法享有名誉权。
• 侵权形态:
• ㈠侮辱:书面、口头、暴力形式进行人身攻击;
• ㈡诽谤:隐瞒真相、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
• ㈢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