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权的制度保障体系之研究
作者:辛永林| 时间:2004/11/2 5:43:01 来源:会员原创转发 人气:650
摘 要 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公民的受教育权受到越来越多的广泛关注。本文就从受教育权的行政管理制度、教育行政执法制度、教育法律救济制度、教育法制监督制度等方面探讨受教育者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关键词 受教育权 制度保障 体系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为接受教育,要求国家作一定行为的权利。1989年11月20联合国第44届大会一致通过《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了儿童出生后具有姓名权、国籍权、生存权、受教育权、不受剥削和虐待等各种权利,不受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信仰、政治主张等影响。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依法治校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公民的受教育权受到越来越多的广泛关注。探讨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体系,明确受教育者的权利,在推进素质教育的今天显得更加重要。本文从受教育权的制度保障方面探讨受教育者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一、行政管理制度。对中小学管理,我国实行国家客观指导下的“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体制,各级行政机关明确职权,有利于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1、国家负责制定有关基础教育的法规、方针、政策,总体发展规划、基本学制、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设立用于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师范教育的专项补助金,对省级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等。
2、省级政府负责本地区基础教育的实施工作,包括制订本地区基础教育发展规划,确定教学计划、选用教材和审定省编教材;组织对本地区基础教育的评估、验收;建立用于补助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专项基金,对县级财政教育事业费有困难的地区给予补助等。
3、地、市政府根据中央和省级政府制定的法规、方针、政策,对本地区实施义务教育进行统筹和指导。
4、县级政府在组织义务教育的实施方面负有主要责任,包括统筹管理教育经费,调配和管理中小学校长、教师,指导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等。
5、乡级政府负责落实义务教育的具体工作,包括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有条件的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地区,义务教育经费可仍由县、乡共管,充分发挥乡财政的作用。
二、教育行政执法制度。教育行政执法是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针对事项和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适用教育法律规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活动。根据宪法关于行政机关职权规定的精神,教育行政执法主要有教育行政措施、教育行政处罚和教育行政强制执行三种形式。
1、教育行政措施。是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依据并为执行教育法,对特定对象做出能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处理和决定的教育行政执法行为,又称“行政处理”。包括通知、批准、许可,征收,证明等行为。如向适龄儿童、少年发出义务教育入学的通知书,就是使之知悉应履行的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维护存在的义务教育法律关系。又如教育行政机关拨付民办教师补助费,中小学班主任津贴,学生助学金、奖学金,普通高等院校学生贷款等,属“发放”的行政措施。这些有利于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2、教育行政处罚。是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对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惩戒、制裁的教育行政执法行为,是恢复遭到破坏的教育法秩序的重要手段,比较典型的如对违反考籍、考风考纪的招生工作人员的撤消招生工作职务,取消工作人员资格的处罚,对办学条件达不到国家标准的责令其停止招生或停办,以防因办学条件不达标而导致意外教育事故,对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扰乱教育教学秩序,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的组织和个人予以处罚。对假造,伪造学业证书的组织或个人予以没收违法财产的全部或没收违法所得。
3、教育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应履行而不自动履行的义务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它是以相对人不履行其应担的义务为前提,迫使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或到达履行义务的状态,如相对人对教育行政机关责令停止出售非法出版、印制学生复习资料的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强制销毁非法图书。
三、教育法律救济制度。所谓法律上的救济,是指通过一定程序和途径裁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从而使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法律上的补救。为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实施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申诉的范围:
1、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包括学籍、考试、校规等方面,可以提起申诉。
2、受教育者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可以提起申诉。例如:对学校违反《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乱收费的,学生有权申诉。
3、受教育者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利的,可以提起申诉。例如:受教育者对学校在校纪管理中处理不当而侵害了名誉权的,受教育者有权提出申诉。
4、受教育者对教师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可以提出 申诉。例如:学生对教师强迫其购买与教学无关的东西,有权申诉。
5、受教育者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可以提出申诉。例如:学生对教师私拆信件而导致身心伤害的,有权提出申诉。
6、受教育者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可以提出申诉。例如,教师剽窃学生的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或其他科技成果权,学校将学生的知识产权收归学校等,这不仅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同时也侵犯其财产权,受教育者有权提出申诉。
四、教育法制监督制度。所谓教育法制监督,是指各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依法对宪法有关教育条款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及规章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从横向的角度看,法制监督可以分为国家的法制监督和社会力量的法制监督两大系统;从纵向的角度看,国家机关的法制监督可以为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以及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力量的监督分为社会组织(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的监督、社会舆论(比如报纸、广播、电台等)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内容包括教育执法检查,教育督导,教育行政监察和教育审计等等。这些监督形式为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治教,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总之,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教育主体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的法制体系,另一方面应以加强对执法的检查,督导、监察,以使我国的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我国现代化教育事业才能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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