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考纪执行之失,而是考纪规定之失
作者:佚名| 时间:2004/6/19 5:46:17 来源:会员转发 人气:314
通过媒体报道我们得知,因自身疏忽、塞车等原因,一些考生不幸“倒”在这条线外:陕西渭南市一迟到2分钟的考生跪地哭求无效;广州一考生迟到一分钟被拒于门外;武汉一考生迟到 30秒而黯然神伤……这对当事者的确残酷,因为十几载苦读毕竟在此一举;作为旁观者,为之扼腕叹息、抱憾同情,是人性之善的流露。
不过,从根本上讲,严肃考纪不仅应得到理解,而且应得到支持。纪律执行本无情,纪律也只有被无情地执行才有必要存在,它若非铁面冷血、不近人情,便只能成事不足、败事有余。所以,一切合情的痛心、悲悯,都不应转而指责合理、严肃的考纪。那些应该允许迟到者入场的想法,是对人性化的误读。
很遗憾,我看见不少人恰恰拿人性化作理由,对严肃考纪大加质疑。在强调人性关怀时,他们抛却了纪律的刚性;在看到破格之好时,他们忘了例外之害;在推崇特事特办时,他们未见人人平等。对违纪者通融就是对守纪者不敬,对一个人的关照就是对全体的不公。一道口子一旦撕开,其必然归宿就是挡不住的千疮百孔———形同“良币驱逐劣币”。
有则关于秩序蜕变的故事:在剧院里,所有观众开始都坐着看戏,后来某人站起来了,他没被管理者制止,最终是全体观众都站起来了。这个故事,揭示了一切秩序蜕变的普遍进程———好秩序演化为坏秩序,始于第一个人站起来被默许———“法不治众”自“法不治一”起。
高考英语考试,严肃考纪无可质疑。真正该拷问的是考纪本身的合理性,看制定它的依据是什么,站不站得住脚。比如:考生必须提前15分钟进场真有必要吗?考试正式开始之前为何不能进入考场?考试中为何不适用“迟到半小时才失资格”的一般性规定?考试主管部门是否图自己行事方便而未考虑考生利益?
纪律的执行,从来不能搞特殊化的人性化;但纪律本身,永远应当体现普遍的人性化。恕我孤陋寡闻,在与几百万考生利害悠关的考纪制定上,我还不曾听说有过公开征询民意之事,更没听说有举行听证会之类———可这不需要吗?离开了利害当事人参与,没有公开、透明、民主的基础,决策如何保障以人为本、符合科学?如何防止主管部门不囿于己见,甚至为了省心省力而削足适履、撑岸靠船,用形式公平的考纪对考生形成实质伤害?
当然,就事论事,即使关于英语考试的考纪有问题,缺乏人道、人性,但当它作为标准对全国考生一律要求之时,就不能在执行中网开一面。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不过,这话只说了一半。如果有了规矩,却不循规蹈矩,将更不成方圆。
文章评论
共有 0位用户发表了评论 查看完整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