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护航

作者:不详  时间:2006/8/25 9:54:50  来源:新华社转载  人气:474
  8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社会各界期望能促进现实问题的解决。 
  今年4月13日,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北京市家长交流中心200余位家长致信互联网业界,呼吁同担社会责任,共建网络文明,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绿色”的网络空间。 
  4个多月后,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对这200余位家长的呼吁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传播淫秽、暴力、凶杀等毒害未成年人的网络信息。 
  不健康的网络内容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不言而喻。今年2月,一项针对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500余名少年犯的网络犯罪问题调查发现,因玩网络游戏而导致犯抢劫罪的占63.9%,犯强奸罪的占23%。 
  其实,作为家长,对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担忧远非网络这一个方面。政府投入、校园安全、社会参与、司法协助等等,都是家长们关注孩子能否健康成长的关键。 
  “面临的问题多且复杂”,在人们已经习惯以此描述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现状的关口,他们有理由把更多的期望投向这个被称为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小宪法”的法律草案。相关规定能否真正促进现实问题的解决?草案能够最终为我国3亿多名未成年人撑起一把健康成长的巨伞吗? 
  在谈到这个问题时,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祝铭山说,法律的修改就是要“解决现实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根据这一原则,草案在现有法律的基本框架和结构上,新增了25条,删除了6条,修改了32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作为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项法律,草案增加这一规定,对他们应享有的权利给予明确。 
  “优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针对国际通行的“儿童优先”原则,草案也作出针对性的体现。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无论任何机构、任何情况,都应该把未成年人放在最优先考虑的地位。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但各级政府的责任尤为重大。为此,草案明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教育人的人要先接受教育”,针对一些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等问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工青妇室主任于建伟如此评价。 
  今年5月,“宁夏青少年发展状况”调研组的一项研究似乎可以成为这个结论的佐证。研究结果显示,一个家庭的成员中如果有人品德低下、道德败坏或者父母有诸如腐化堕落、偷盗行为和其他问题的,同他们一起生活的子女往往会受到负面影响,极易学坏,以致犯罪。 
  针对类似现象,草案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草案同时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资料显示,我国目前有约1.5亿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他们之中大约有60%的人将孩子留在了老家。 
  推进未成年人的素质教育也成为草案的关注点,草案强调,要“培养未成年人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并就不得加重学生负担作出具体规定:学校无特殊情况,不得延长未成年人在校学习时间;学校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人必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 
  一段时间以来,“小人作大案”现象日益显现。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和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的调查认为,失学、辍学的未成年人年龄小,无一技之长,过早进入社会后无法就业,极易走上违法犯罪之路。 
  而对于那些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草案规定,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针对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不足,且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的现状,草案对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等作出规定。 
  为使未成年人免受不良文化危害,草案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以及网吧、酒吧等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禁止制作和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不良文化产品等。之外,草案还对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等的质量标准,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等问题给予明确。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也得以体现。草案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限制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和监禁刑;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在适当场所、使用适当的方法进行。 
  为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草案还增加若干条款,强化法律责任,对未按规定进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政府部门、政府工作人员、学校、教师、家长、监护人等,将给予相应处罚。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涉及面非常广泛,尤其是面临的问题复杂多变,不可能通过修改一次法律全部解决。”祝铭山说。 
  但他同时认为,作为一部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专项法律,草案中有关倡导性、导向性的规定,相信能够最终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撑起一把巨伞。 
  【相关链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规定 
  ■学校对未成年人和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发生治安案件或者涉嫌刑事案件的,应当立即报警。 
  ■为预防和制止校园暴力以及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学校应当建立校园安全制度。 
  ■公共场所和学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生理、心理和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涉嫌犯罪行为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社会团体,就未成年被告人的上述情况进行调查。调查材料在处理案件时参考。 
  ■国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或者给予处分;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行。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设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的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相应设立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置矫治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专门学校,并保障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这类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均据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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