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公诸于众”

作者:山东省垦利县第一中学 魏名宝|  时间:2004/9/22 17:50:12  来源:会员原创  人气:3015
 
  人教版高中语文(必修)(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2002年审查通过)第一册第三单元中选入了1964年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马丁·路德·金在1963年8月28日的演讲——《我有一个梦想》。文章情感充沛,词句优美,设喻巧妙,感召力强。全文思路明晰,富有逻辑性。整个演讲词,不仅体现了作者的才情,更展示了作者高远的追求和不屈的精神。但是,笔者却在文章中发现一点“微瑕”,即第二段中这样的一句话:
  一百年后的今天,黑人仍然萎缩在美国社会的角落里,并且,意识到自己是故土家园中的流亡者。今天我们在这里集会,就是要把这种骇人听闻的情况公诸于众(作者加注)。
  这个句子中的“公诸于众”,所表达的是“要把这件事情在众多人中公布”。笔者认为这里的“公诸于众”使用有误,即“于”多余。这是因为“诸”是一个合音词,相当于“之于”或“之乎”。如果再在“诸”后面加上“于”,就出现重复的毛病,显得多余。
  查一些工具书对“诸”的解释如下:
  《简明古汉语词典》(云南人民出版社)解释:
  诸[兼]1、用于句中,相当于“之于”;[例]投诸渤海之尾,隐土之北(《愚公移山》)。2、用于句末,相当于“之乎”;[例]虽有粟,吾得而食诸?(《论语》)
  《现代汉语规范字典》(语文出版社 主编 李行健)解释:
  诸:(1)代,指某一范围的全体,相当于“众”;指全体的每一个体,相当于“各个”:诸位、诸君、诸事。(2)(文)代词“之”和介词“于”的合音词。付诸实践/公诸同好/诉诸武力/放诸四海而皆准。
  《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 商务印书馆)解释:
  诸:(1)众;许多:诸位,诸君。(2)(书)“之于(於)”或“之乎”的合音。付诸实施(=之于)/数易其稿,而公诸社会(=之于)/有诸(=之乎)?
  由以上解释,笔者认为:这里的“公诸于众”的用法应与“付诸实践/公诸同好/诉诸武力/放诸四海而皆准”、“付诸实施(=之于)/数易其稿,而公诸社会(=之于)”的用法相同,也就是“诸”应做“之于”解释。这样,“公诸于众”中的“诸”就与“于”重复,出现多余现象。是不是把“于”删去就行呢?如果删去,这句话就变成“就是要把这种骇人听闻的情况公诸众”,那么,读起来不顺畅,也没有力量。笔者认为可以把“公诸于众”改为“公之于众”,表达更准确,读起来也舒畅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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