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必须要回的权利
作者:佚名 时间:2007/9/24 20:30:20 来源:会员转发 人气:858
教师权利要能与行政力量等量齐观,首先需要争响应有的权利。这些权利明订在相关法律当中,却未能受到应有的尊重。教师是人,一般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教师理当同时具备,如生存权、自由权、财产权等等,老师同时另外具有一些特定的权利,这些权利伴随教育工作而来,因此在教师法中另有规范。一般人的权利不在此谈,本文特别就教师本职应有的权利,如今却遭受到漠视或践踏的部份提起来说说。
其一是教学自主权利:教学自主权包含教材的编选、教学方法的运用等等,这些自主权是依据孩子的需要而来的,当老师面对孩子时,老师必须针对孩子发展的个别需要,设计编选教材,拟定教学活动,指导学生学习,这个过程是一连串的教师专业判断与选择,这种教学专业不能受到行政压力干扰,更不能被左右。因此面临行政压力时,老师尽可以有信心的大声说:学生怎么教是我的事,我自能依据教育专业把他们教到符合预期目标。这种教学自主的权利正是保障学生受教权利的基础。
其次是评量学生的权利:学生评量权是从教学自主权衍伸而来,评量目的一方面考察学习成效,一方面是诊断教学问题,一旦教学自主,教师根据学生的实际需要设计教学活动,学习评量自然必须根据教学活动而来,因此老师怎么教,就怎么评量,这本来就是一个教育学习的过程,不可能分割处理。所以时下学校集中考试、乡镇办理统一考试,教师根本可以违反教学自主加以拒绝。至于年度或学习阶段的大规模学习成就标准测验,那是另外一种教育评量,不在此限。
其三是参与校务决策的权利:学生是学校的中心,老师却是学校的主体,通常也是待在学校最长久的群体,他们对于学校的认同,远比其它人还重要。且学校发展取向、经营成效,直接影响老师权益,若让行政人员无限而且恣意的扩张权力,其结果必然是行政自利的局面,因此学校发展策略、校务经营目标、教育资源分配、校园人力配置,这些行政作为,老师无论如何也不能被排除在外!
接着是组织或参加教师专业团体的权利:教师权利的保障,教师专业进修的实施,教师专业伦理的维护,谁来承担这些工作,依靠政府吗?这是下下之策,也是缘木求鱼,而且假手他人,本身便失去了主体性,因此最好就是由教师专业团体来进行。这个团体当然是具备教师身分的人方可参加,而且老师人人有组织或参加这样的教师专业团体的权利。
拒绝的权利:在一般国家,这本来不是问题,如今这里却成为大问题。教育工作不是无限上纲,不是无限责任,法定的职责,专业的职责之外,教师有权拒绝参与,例如某局长动员老师在同学会上歌舞表演;某些学校经常要老师节假日、下班以后继续留校服务;某组织要老师为其组织工作,撰写无聊的学习报告。这些都是法定职权之外,让老师劳心劳力,分散教学的专注力,教师为了确保其本职的教学工作质量,有权拒绝这些不当工作,减轻工作负担。另外不合理的教育工作,教师也有权利拒绝,例如过度膨胀的班级教学,过多的教学负担,过低的不合理待遇等等。
老师的工作是面向相对弱势的学生,因此老师在维护自身专业权益之际,势必也必须有相对的措施来保障学生的受教权益。
首先是老师的自律机制:基于保障学生的学习权利,确保教师专业自主的运作,老师必须订定自律公约,并组织自律团体,一旦老师执行工作受到质疑时,能够公正的调查与裁决。另外就是可受公平的心胸:教师的教育工作既然是一项专业,这样的专业是可受公评的,教师的一切作为必须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接受社会大众的批评,教师也必须有开阔的心胸接受这些监督和批评,绝对不能自闭于象牙塔,顽固的遂行自我意志,置学生权利于不顾,才不至于陷入另一个老师独大的威权教育体制!
面对行政独大的时代,老师需要回哪些权利?如何要回这些权利?正是回归教育正常发展的关键,在此只是抛砖引玉,但愿老师们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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