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公平的中国之路——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专论
作者:袁振国 时间:2019/11/21 19:29:18 来源:中国教育报转载 人气:883
机会公平是保证每个人受教育权利的前提,但由于先天和后天各种原因,部分人群处于发展不利地位,不能正常享受到平等的机会。为此,必须采取特殊政策,对这一人群予以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首先是出台了一系列倾斜政策。
教育资源向农村倾斜,缩小城乡教育差距。20世纪80年代,我国就开始重视扶持农村和中西部地区义务教育发展,先后实施“燎原计划”“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等多个项目,推进义务教育的区域与城乡间均衡发展。进入21世纪后,结束了双轨制政策,推进城乡一体化。2015年开始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改善乡村教育师资状况。2011年起启动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2017年底实现国家贫困县营养改善计划全覆盖目标,使3700万名贫困地区学子受益。
教育资源向中西部倾斜,缩小区域教育差距。2004年,国家正式启动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中央安排资金100亿元实施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党的十八大以后,党中央强调,小康是全国人民的小康,进一步加快了推进中西部教育发展的步伐。2016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加快中西部教育发展的指导意见》,对中西部教育改革发展进行顶层设计,大力促进中西部地区教育的公平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市八一学校考察时要求,优化教育资源配置,逐步缩小区域、城乡、校际差距,特别是要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基础教育的投入力度,保障贫困地区办学经费,健全家庭困难学生资助体系。2018年,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增加到3067亿元,其中80%用于中西部农村和贫困地区,1/4左右用于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民族地区。
教育资源向薄弱学校倾斜,缩小校际教育差距。2002年,《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提出“积极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衡发展”的目标。为了推进学校均衡发展,国家逐步取消了“重点校、重点班”政策,实施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标准化建设,加大薄弱学校的改造力度,缩小学校间办学条件的差距。2013年底,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启动实施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到2018年底,全国30.96万所义务教育学校(含教学点)办学条件达到“20条底线”要求,占义务教育学校总数的99.76%。截至2018年底,全国2717个县(市、区)已经通过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占全国总县数的92.8%,上海、北京、天津、江苏、浙江等16个省市实现全省(市)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
其次是出台了一系列资助政策。
一是贫困生资助政策。国家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入学问题。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就建立了人民助学金制度,资助对象不断扩大,后来资助力度不断加大,实现了“应助尽助”。1999年召开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强调要增加“对贫困家庭的教育资助”,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完善国家资助贫困学生的政策和制度”,2012年,党的十八大要求“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水平”。国家通过颁布完善政策,建立起了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学校和社会资金为重要补充的经费筹措机制,形成了政府主导、学校和社会广泛参与的“三位一体”资助格局,形成了世界上覆盖范围最为广泛的资助体系,在制度上保障了“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二是精准帮扶政策。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作出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全面打响了脱贫攻坚战。基于教育扶贫对提高贫困地区人口素质、促进教育均等化发展等方面具有的重要意义,教育精准扶贫成为国家实施精准扶贫、加快精准脱贫的关键领域。国务院及教育部等职能部门先后颁布与实施了“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贫困地区儿童发展规划(2014—2020年)》等,对准教育最薄弱领域和最贫困群体,有针对性地采取倾斜政策,精准帮扶、分类施策、全面保障,努力实现“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带动我国贫困地区教育事业取得长足进步。
再其次是发挥制度优势,出台一系列对口支援政策。
全面提高普及水平,基本实现区域内教育均衡发展,确保人人都享有更好更公平的教育,这些政策目标要转化为切实行动,仅依靠贫穷落后地区自身的发展力量是难以在短时期内实现的。立足于中国基本国情和所面临的历史任务,党和政府发挥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通过教育结对帮扶的形式,特别是对口援疆、援藏,形成了教育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之间相对稳定的共建机制,有效缩小了区域间教育发展差距。
以规范管理维护教育公平
坚持规范管理、依法治教是党和国家促进和实施教育公平的根本制度保障。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建立健全了教育法制保障,并始终坚持将依法保障公民平等受教育权利作为制定与修改教育法律法规的重要原则。同时,提出要健全保障教育公平的规则程序,要求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在实施重大政策及改革措施前,制定实施程序、规则,推进在重大政策与改革举措制定过程中的程序化、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各地区从地区实际出发,制定各项招生入学行为的具体规范,为依法管理、依规入学提供依据。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校务公开、财务公开制度和招生考试“阳光工程”等社会公开制度,通过制度建设维护了教育公平。此外,我国建立了国家、区域等层级的教育质量国家标准及其评价体系,形成了评估督导制度,有力地推进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
一是依法治教,为教育公平奠定法律基础。
从1954年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到200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公平的法律原则逐步得到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公民均有受教育的权利;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以及新修订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等,均将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促进教育权利公平作为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行为准则。
二是建立督导问责制度,保障教育公平切实推进。
督导制度是我国教育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督学到督政,涵盖了教育各个层级和各个方面。1986年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执行情况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了6次大规模教育法律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其中重点对各级政府实施义务教育所需经费落实情况进行了全面审查。这为我国各级政府履行教育责任、持续加大财政拨款力度和对教育事业的支持提供了良好的监督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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