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之主题——“审美”话题作文导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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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10700字。是发表在《语文教学通讯(2007年第6期)》上的一个系列稿件之一。 
和谐之主题六——审美导写
导写
    唯物辩证法认为,矛盾是普遍存在的。矛盾就是不适当、不匀称、不均衡,就是问题、差异、冲突。可以这样理解:任何事物都存在矛盾,都是对立面的统一。所谓“和谐”,就是事物内部或者事物之间所存在的矛盾双方处于相对统一的状态。那么“和谐”与“美”“美感”“审美”之间有关系吗?
   这里先简要地说说:“美”指的是客观事物所具备的一种特性,它涉及事物内部与外部若干因素的和谐统一;“美感”是我们感受到“美”的事物时的那种精神愉悦的感受,它涉及感觉、想象、联想、直觉、思维、情感等心理活动的和谐统一。美和美感,前者是客观存在,后者是主观思想感情。事物是否美?我们感受时是否觉得美?这就需要“审美”。事物的确是美的,审美过程中我们也感到的确美,这个审美过程就实现了“主观”与“客观”的和谐统一。所以说,“美”“美感”“审美”与“和谐”都有关系。下面顺次解说。
    一、和谐与“美”
    在美学上,“美”这个词有三层含义:
    第一层含义是指具体的美的事物,即所谓审美对象。比如桂林山水、维纳斯像、《蒙娜丽莎》、《月光曲》、丰收的原野、壮阔的劳动场景等等。
    第二层含义是指所有审美对象所具有的共同的美的特质。人类在认识某个具体事物时,总是希望由对具体事物的认识上升到更加具有普遍性的认识。面对第一层含义所指的那些具体的美的事物,人类希望找出它们的共同点。比如从古代的数学家毕达哥拉斯到当代的实验美学家柏克霍夫等人,他们认为事物之所以美,就是因为它们合乎形式美的规律。形式美的组合规律之一是调和与对比。调和是各种非对立因素之间相联系的统一,对比是各种对立因素之间的统一。多样统一(也称“变化与统一”)、比例与尺度、对称与均衡、节奏与韵律等,都是形式美的规律,都体现了和谐之美。
    那么符合形式美规律的事物肯定是美的吗?不一定。世界上任何事物都既有特定的内容,又有特定的形式,内容决定形式,事物的美也是如此。离开具体的内容,有时往往难以确定哪种形式是美的,因此形式美只是一种重要的审美素质,而不是美的本质。美的本质和根源问题,是美的哲学的第三层含义,也是美个哲学的根本问题。
    就人类而言,首先要从事认识活动,认识活动的目的是了解外部世界、自然界的规律,即追求“真”。“真”,就是“合乎规律性”,就是人类的认识与外部世界、自然界的规律的和谐统一,或曰“主观与客观的和谐统一”。
    在认识客观世界的基础上,人们又根据自身的需要,对其加以评价、选择,符合自身需要的,则被认为是“善”的。“善”,是人们对于事物“合乎自身目的(需要)”的评价。
    当一个事物具有“合乎规律性”或者“合乎目的性”,具有“真”或者“善”的性质时,或者既合乎规律性,又合乎目的性的时候,我们就可能用“美”“美好”之类的词语来形容它、称赞它。但是这个“美”还是广义的“美”,它表达的是对“真”与“善”的赞美之情。狭义的美,美学意义上的“美”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具备可以感知(或者通过想象可以“感知”)的形象;二是这个形象必须符合形式美的基本规律。黑格尔说过:“美是理念的感性显现(就是“理念”与“感性形象”的和谐统一)。”我们可以进一步解释说,“美”就
是真与善和谐统一的内容与合乎形式美规律的形式的和谐统一。
    黑格尔关于“美”的定义,其实是关于“艺术美”的定义。与艺术美并列的,还有“自然美”“社会美”。
    “自然美”比较偏重于形式,我们欣赏自然美,并不一定非得联想到它是否具有“真”“善”的内容。但是欣赏自然美有时也会经由联想,赋予自然山水以人的情感、品行,这就是所谓的“一片风景便是一片心境”,达到了“情景交融”“物我同一”的和谐统一。
    “社会美”比较偏重于内容。人的容貌、身材合乎形式美的规律,自然让人一看便觉得美,但是如果了解到这个人的品行非常恶劣,我们对他的美感就会大打折扣;一个人的容貌、身材不那么合乎形式美的规律,如果为人品行很好,同样非常可爱。当然,到一定程度后,一个人的品行、学养、内涵往往会在举手投足中自然显露出来,那就是所谓的风度、风韵,这种美,就是内在美与外在美的和谐统一。
    以上说的是“美是什么”。简言之,美,就是和谐。但是,不和谐的事物也未必就不美。喜剧、幽默往往就是由不和谐、不协调的因素造成的。艺术是不断发展创新的,形式美的法则也在不断变化。因此在古典艺术和现代派艺术中,美呈现出不同的形态。在古典艺术中,基本的美学原则是“再现”,强调忠实地模仿客观物象,大多严守形式美的法则,遵从形式创造的规律来进行创作,其艺术作品形态完整、典雅、和谐。无论建筑、雕塑、绘画、音乐,均体现出在这种强调再现生活、追求真实的美学原则指导下的和谐统一的选择和表现。例如建筑艺术中的金字塔、泰姬陵、紫禁城等,绘画艺术中西方的油画、中国的水墨画、日本的浮世绘等,雕塑艺术中的维纳斯、拉奥孔、思想者、敦煌莫高窟的佛像等……到了20世纪,现代艺术发生了重要转型,以“现代派”艺术为主流的现代艺术,背离古典艺术强调“再现”客观现实的美学原则,转而强调“表现”主观世界,多用抽象手法,大胆突破传统的形式美规则,对色彩、形体、声音等形式美要素按主观感受加以夸张变形,用象征意味浓厚的新奇组合来表现个人对客观生活的认识。如马蒂斯的“野兽派”绘画,文学中的意识流小说、荒诞派戏剧、象征主义诗歌等。成功的现代派艺术形态达到了形式美的新的和谐与平衡。例如毕加索的立体主义绘画就是非常成功的形式美的探索成果。
   二、和谐与“美感”
   美感,即审美感觉,它有两种不同的含义:一是指人们的审美理想、审美能力、审美感受等等,这是广义的美感,又可称作审美意识。这种“美感”是各种审美心理机能的和谐统一。一是专指审美感受,即人们在欣赏美和创造美的活动中的一种特殊的心理现象,这是狭义的美感。这个审美感受是审美意识的核心部分。它们都是客观存在着的美的事物在人们头脑中的能动的反映。也可以说,美感,是美的事物与具有审美能力、审美趣味的人的和谐统一。
    美是在社会实践中产生的,同样,人类最初的审美意识也是在社会实践中产生的。原始人类的劳动活动及其产品由于具有合规律而又合目的的形式,因而成为美的事物,对这种劳动活动及产品的感受就是最初的美感。在原始艺术活动中,原始人类自觉地创造出美的事物,他们的美感也就相应地得到发展。这就是人类美感的起源和本质。至于个人的审美意识的形成与这个人所处的社会环境、阶级地位,所具有的思想感情、文化素质,所经历的审美实践都有关系。由于美是客观存在的,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人们的心理结构也形成许多共同之处,因此,对于客观存在的美的事物,人们的美感是可能有共同之处的,人们的美感是有客观标准的;由于人们所处的社会环境、阶级地位,所具有的思想感情、文化素质,所经历的审美实践是不尽相同的,因此,对于客观存在的美的事物,人们的美感又是不尽相同的。所以,美感是客观和主观的和谐统一,共性和个性的和谐统一。
    审美感受作为个体欣赏美、创造美活动中的一种特殊的心理活动,具有直觉性、超功利性和愉悦性。
    所谓直觉性,一是说审美活动始终要在形象的、具体的、直接的感受中进行,不能通过别人的介绍、通过抽象的概念去感受美;二是说在审美活动中,人们无须借助抽象的思考便可判断对象美或不美。比如面对丰收的原野、壮阔的劳动场面,我们不需要想到它们是“真和善的统一”,是“人的本质力量的显现”,立刻就会感到它们是美的。其实美感的直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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