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文化常识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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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文化常识大全(二)【官职制度】
●受禅
也叫禅让制,是中国上古时期以来推举首领的一种方式,即群体中个人表决,以多数决定。相传尧为部落联盟领袖时,四岳推举舜为继承人,尧对舜进行三年考核后,使帮助办事。尧死后,舜继位,用同样推举方式,经过治水考验,以禹为继承人。
●兄终弟及
也叫“兄死弟及”,即兄长死了,弟弟接替,为商代的一种王位继承制度。商代王位的继承,传弟、传子(父死子替)两法并用,传弟多按年龄长幼继承,就是“兄终弟及”。商朝末年取消“兄终弟及”制度,施行“嫡长子继承制”。
●嫡长子继承制
嫡长子继承制是指宗法制度中最基本的一项原则,即王位和财产必须由嫡长子继承,嫡长子是嫡妻(正妻)所生的长子。该制度起子商末,定于周初,后世多因循周制。
●宗法制
宗法制是古代以家庭血缘为基础,根据家族成员血缘的远近来区别嫡庶亲疏的一种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等级制度。由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周代逐渐完备。
●分封制
古代对诸侯、大夫、士逐级分封的制度。商周时期,普遍推行这种制度。西周建立后,在所征服的地区实行大分封,这种“封邦建国”的做法,其目的是“以藩屏(捍卫)周”。诸侯在其国内享有世袭统治权,对周天子有朝贡和提供军赋、力役等义务。
●郡县制
春秋战国到秦代逐渐形成鹹地方行政制度。秦统一六国后,郡县制推行全国。郡,是中央政府以下最高一级地方行政机构。郡守是郡的最高行政长官。县,是郡的下级行政机构。县的长官称县令,县级以下有“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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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文化常识大全(六)书法音乐、文史典籍
【书法】
◆六书
古人分析汉字的造字方法而归纳出来的六种条例,即象形、指事、会意、形声、转注、假借。“六书”之名,最早见于《周礼》。象形、指事、会意、形声属于造字之法,转注、假借则属于用字之法。
象形即描摹事物形状的造字法,如“日、月、山、羊、马”等,象形字全是独体字。
指事是以象征性的符号来表示意义的造字法,如“上、下、本、末、中、甘、刃”等,指事字也全是独体字。
会意是由两个或多个字合起来表达一个新的意义的造字法,如“明、旦、采、休”等。
形声是意符和声符并用的造字法,形声字占汉字的百分之八十左右。
◆字体
(1)甲骨文
因镌刻、书写于龟甲与兽骨上而得名,又称契文、甲骨卜辞、殷墟文字或龟甲兽骨文。是汉字的早期形式,是现存中国王朝时期最古老的一种成熟文字,最早出土于河南省安阳市殷墟。
(2)金文
铸刻在商周青铜器上的文字。因为“钟鼎”是青铜器的总称,所以又叫“钟鼎文”。因为其言辞多是为了“铭刻不忘,永作纪念”,所以又叫“铭文”。金文字体整齐遒丽,古朴厚重。
(3)篆字
是大篆、小篆的统称,亦称篆书。
广义的大篆指甲骨文、金文、籀文、六国文字,它们保存着古代象形文字的明显特点。大篆也叫籀(zhòu)文,因其录于字书《史籀篇》(周宣王时的太史籀所书)而得名,籀文的代表为今存的石鼓文(先秦刻石文字,因其刻石外形似鼓而得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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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文化常识大全(七)刑罚制度
【刑罚】
●五刑
古代五种刑罚之统称,在不同时期,五种刑罚的具体所指并不相同。在西汉汉文帝前,五刑指墨(刺面或额,染上黑色,作为标记。也叫黥)、劓[yì,割掉鼻子]、剕(fèi,砍双脚)、宫(阉割生殖器)、大辟(pì,死刑);隋唐之后,五刑则指笞、杖、徒、流、死。
●第一组:摧残肢体的刑罚
◆钳:指颈上套着铁圈。例如,髡钳[kūn qián]。
◆髡(kūn):又称髡首,是剃去犯人头发的刑罚。
◆黥(qíng):古代的一种刑罚,即墨刑,是古代五刑之一。即用刀刺刻犯人额颊等处,再涂上墨,作为惩罚的标记,用来惩治犯有轻罪的人。古书记载“臣不正君,服墨刑,凿其额,涅以墨”,指的就是墨刑,即黥刑。
◆劓(yì):古代五刑之一,是一种割鼻子的刑罚。这种刑罚大约起子商代。
《史记商君列传》记载“行之四年,公子虔复犯约,劓之”。
◆刵(èr):古代刑罚之一,割去耳朵。
◆笞刑:古代的一种刑罚,是一种用小荆条或小竹板抽打臀、腿、背的刑罚。隋代把它定为五刑之一,一直沿用到清代。
◆杖刑:一种用大荆条或大竹板打臀、腿、背的刑罚。隋代把它定为五刑之一,沿用到清代。
◆刖(yuè)刑:古代的一种酷刑,是一种砍掉脚的刑罚。“昔卞和献宝,楚王刖之”一句中记载的就是这种刑罚。
◆膑刑:古代的一种剔去膝盖骨的酷刑。如《汉书司马迁传》中“孙子膑脚”即指膑刑。
◆宫刑:破坏人的生殖机能的一种酷刑。司马迁曾受宫刑。
●第二组:死刑
◆大辟:古代五刑之一,是一种砍头的刑罚。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