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经费可否跟着学生“走”(图)

作者:不详  时间:2006/3/23 17:40:00  来源:光明日报转载  人气:737
  “是否可以以‘经费跟着学生走’为原则,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需采取灵活多样的财政资助方式。”他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可以尝试推行“国家助学凭证”制度。 
  眼前最为现实的问题是,瑞安是财政总收入达27.5亿元的全国百强县,拿出上千万元推行“教育助学凭证”并不是难事。但是对于全国许多财政收入并不尽如人意的地区来说,上千万元可不是一个小数字。“教育助学凭证”能否向其他地区推广?如果可行,它又能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呢? 
  叶耀国向记者进一步阐述了自己的设想:教育部可以将国家财政对贫困地区的教育投入,以“助学凭证”的方式直接发到贫困地区每个学生的手中。这一“凭证”可以全国通用,学生持“凭证”就可以在全国任何地方的学校借读,并以此抵冲相关的学习费用。被借读的学校最后持“凭证”向国家兑换经费。同时,国家对东部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流入地的教育用地、规划等政策也给予配套支持。 
  他认为,“这样一来,能实现教育经费使用和教育资源配置的最优化,让《义务教育法》真正落到实处。”具体来说有四大好处:一是便于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转学和就学;二是有利于流入地学校及时掌握学生的基本情况;三是可以防止一些地方截留教育经费挪作他用,真正让国家义务教育杂费减免政策惠及于民;四是适当缓解流入地教育经费紧张程度,提高流入地政府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的积极性。 
  “当前政府每年花在学生身上的钱,老百姓是看不见的。而用‘阳光就学卡’的形式把补助发到学生手里,政府对教育的投入就变成一种看得见的福利。用政府有限的教育经费,求得教育效益和公平的最大值,这是推行‘国家助学凭证’制度的本质所在。”叶耀国补充说。 
  链接 
  200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中央编办、公安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意见把占流动儿童少年的绝大多数、处于弱势地位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从“流动儿童少年”群体中单独提出,突出强调,这是首次直接把政策焦点对准农民工子女。 
  意见指出,流入地政府负责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要求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充分挖掘潜力,尽可能多地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流入地政府要制订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标准,减免有关费用,做到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江苏省昆山市政府规定,对在昆山市从事合法工作,居住半年以上,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的外来人员,子女年龄在6至16岁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持相关证明和申请,都可以与当地孩子一样平等接受九年义务教育。这不仅明确了农民工子女享受与城里人子女一样的义务教育机会,还免除了借读费等其他费用。 
  广东省义务教育范围将覆盖流动人口适龄子女,按照最新规定:凡是在广东省居住半年以上、有固定住址、有固定工作和收入来源的流动人口,其6-15周岁有学习能力的子女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流入广东省的,应列入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范围。最近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的有关通知,流动人员在同一市、县暂住5年以上,有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计划生育证明的,其子女入学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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