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言文翻译应遵从规范——兼与王崇翔老师商榷

作者:山东寿光市技工学校 王新光  时间:2007/11/8 19:24:03  来源:会员原创  人气:1119
  拜读了王崇翔老师《关于〈爱莲说〉标点的商榷》(《中学语文教学参考》2003.11),对于王老师能够充分尊重学生,敢于鼓励学生质疑的做法表示敬佩,同时,也觉得王老师师徒虽勇气可嘉,但不免过于主观了。
  王老师文中谈到:不但可以为我们所读的文章断句加标点,还可以自己的生活表象,自己的生活阅历创造性地理解原文,想作者没有想到的内容,创造出作者没有创造出的艺术形象。在共性的基础上个性化地理解原文。进而引导学生对《爱莲说》中“予独爱莲之出淤泥而不染”句的标点加以新的标注,借学生之口认为:应在“莲”后加一逗号,这样“出淤泥而不染”与“濯清涟而不妖”字数才相等,读起来才有节奏感。并且认为,“之”字是代词“它”的意思,引领下文。诚然,这样一改动,是有一定的新意,但却违了文言文翻译的基本原则。
  以王老师的主张,代词“之”在句中应是作主语,或在整个句子中作兼语,要知道,在文言文中,“之”字可译作第三人称“他”(它),只用作宾语和兼语(极少),而不可以作主语。宾语是不消说了,如果作兼语的话,前面句子“予独爱莲”的宾语是“莲”而不可能是后句的“之”,这样,“之”作为兼语的条件自然也不具备。
  查阅工具书和一些文言古籍,结构与该句相类的句子并不少见,且摘录几句例句:魏王怒公子之盗其兵符,矫杀晋鄙,公子亦自知也。(《史记•魏公子列传》)(《古代汉语》宋学农);汝忘君之为孺子牛而折其齿乎?(《左传•哀公六年》)(《文言虚词浅释》何乐士等);孟子去齐。尹士语人曰:“不识王之不可为汤武,则是不明也。”(《孟子•公孙丑下》)(《古代汉语语法》康瑞琮)等。这些句子中,“之”字具体的作用是,放在主语和谓语之间,取消句子的独立性,使句子变为词组,只充当句子的一个成分。以上句子都作为书中的例句,并没有什么例外。
  文言文的译释,自有它的规则,并不是以美观、明了作为主要标准,还是不要自以为是的好。要创新,首先要遵从规范,不要想当然,否则,会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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